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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恶意的相对人没有撤销权。对于相对人善意和恶意的主观心态,应当以是否知道或者是否应当知道代理...
无权代理合同的撤销权是属于善意相对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追认,但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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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相对人的撤销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如果具有法定可撤销情形的能撤销合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对于表见代理,如果具备法定撤销情形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代签合同撤销权的情 1、当事人因欺诈或胁迫签订合同; 2、合同明显不公平; 3、合同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造成民事法律行为明显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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