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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户口需如下相关流程: 1、具有申请资格的人员申报迁出登记; 2、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户口准迁证以及其他证明等; 3、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1、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损毁需重新补发的,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办理。 2、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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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于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本或家庭户口本。 四、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户口须知:居民、职工家属城镇申报落户:由本人持(1)落户申请书;(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4)原件、复印件;(5)双方复印件;(6)投靠人原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7)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可以申请积分入户: 1、当事人在当地实现稳定就业,并有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在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积分入户; 2、办理该项的条件、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市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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