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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
教育局的行为可能不合法。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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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局和单位都没有权利要求你缴纳所谓的“损失费”。而根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况:1、违反服务期约定(22条);2、违反竞业限制约定(24-25条),因此你们约定的违约金5000元也是无效约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如果你的单位和教育局违反法律规定向你收取费用或扣留你的档案,应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建议你可首先到当地劳动监侦部门投诉,如仍无法解决,直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感谢你的信任。你提出的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你的问题主要应依据你们学校的规定处理,你应好好研究一下你们学校的规定,如果你们学校有明确规定,那就应依据规定处理。 当然,如果认为规定不正确或没有按规定处理,你可以向教育局反映,通过信访的途径解决,可以一级一级向上反映;也可以向人事局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新政办[1993]9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暂行办法》”。如对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最好通过协商解决,该低头时就低头,小不忍则乱大谋。 祝你的问题能早日解决!
首先,我查阅了教育部关于助学贷款的政策,我推测您办理的应当是国家助学贷款,这个类型是有还款期限,指的是最后期限。 其次,关于支付还款方式,和支付还款的年度时间。有要求的,比如开发银行还像是每月10号就登入系统还款,出结算月以外也可以提前还款的。 再者,通过您的描述不存在上诉要求,我认为应该是不可能的,您会不会忽略补充条款等信息,当然也不排除银行系统自身错误以及人工登记的错误可能,毕竟自己的问题先可以查明。如果没有问题,那就开始走法律途径了。涉及一个是银行的侵权,目的是回复原状。信用社工作存在过失也造成了您的损害,信用社也列入诉讼当中。诉讼是直接的途径的。 最后,征信情况还是要到中国人民银行去去修改的,修改的前提还是事实和手续的办理,法律程序就是法院来认定清楚事实,让别人没有争议。如果有途径证明这个事实是没有问题的,修改也没有问题了,找下家银行协调递交材料就可以了。 再者说,对方说您违约事实估计自己也难以举证的,估计催款催收单都么有发你一份,多半是系统失误了。我建议您让银行查征信,额度空的都有可能的。以前就有这种事的。 讲讲方法主要是基层到上层的信息传递,核查核销工作做好,因为即便是弥补还是要有依据的,这个依据就是合同,这个事情好像是专门的办公室管理的。 说了这么多,法律理论分析不讲了,主要是实际事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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