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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局和单位都没有权利要求你缴纳所谓的“损失费”。而根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况:1、违反服务期约定(22条...
我03年在毕业在和一私立学校签了三年的合同,按合同应工作到07年,但我们在05年5月口头向学校辞职,他们同意让我们走,我们一直工作到7月初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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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的,当地教育局有权决定可否放行,当事人转学,有两个前提要求: 1,是接收学校愿意接收;需要事先联系; 2,是当事人所在的学校以及当地教育部门愿意放行;两者是缺一不可的; 3,当事人能够和当地教育部门商量解决。二,转学籍手续参照如下解决: 1、家长联系好“转进学校”后,向就读学校提议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 2、家长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进学校联系,转进学校加注意见,确定可否认可转进。 3、家长得到“认可转进”后,在转出学校领表、填表、加注意见,并填写一式三联的转学证明书。 4、家长和学生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进学校衔接建档报名事宜,转进学校将“认可转进的转学书”送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5、将审批完整的“转学呈报表”送转进的中心学校存档。 6、将“转学证明回执”送“转出学校”存档。
是在哪里?依据《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第四条3、学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学,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计退: 属学历教育的,学生于开课一周内(含一周)提出退学的,退还学生已交纳的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周的,学校应自学生提出退学的下月起,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提出退学,以呈交书面申请(涉及义务教育的,以学校收到拟转入学校接收通知)之日起计算退费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为对学校办学成本和学生违约的补偿,学校可向以上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10%作为补偿;属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学校,因其学生于实验的特殊关联性,经省教育厅确认,可向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20%作为补偿。 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学生于开课三日内(含三日)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三日的,学校应自学生退学的下月起,按学年(学期)标准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 其他非学历教育学校,学期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学生于开课三日内(含三日)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三日不足半期的,退还50%;超过半期的,不予退费。学期在一个月以下,学生于开课二日内(含二日)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二日的,不予退费。 4、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已经发生的,实物归学生所有,缴纳的伙食费扣除实际发生额,余额部分全部退还学生;尚未发生的,全额退还学生。 5、学生因故休学,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住宿费。在校期间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生本人同意(签署书面协议)转入下一缴费学年(学期)。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那个短信息是校长叫发的,有没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违规退费,可以到相关部门反映
按相关法律规定,教育局要求买社保才能上小学的要求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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