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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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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播出实质为广告的内容,且未对该广告注明“广告”标记,使其丧失了可识别性,模糊了非广告信息的界限,致使广大消费者产生误解,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于电视台的做法,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作出及时的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可向有关单位举报该电视台的行为,要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即工伤行政管理部门对电视台进行处罚。 《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产品的经营者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发布者即电视台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电视台不能提供手机厂商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一旦发现侵权,首先要做的是尽快保全相关证据。比如:录制虚假广告的电视节目;找到购物发票或合同;找到汇款凭证等。
如果电视购物广告存在欺诈行为,可要求广告主承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可直接向厂家或广告主要求赔偿,如果消费者不知道产品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又不知道广告主的联系方式,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要求播出电视购物广告的电视台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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