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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8]第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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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产品的经营者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发布者即电视台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电视台不能提供手机厂商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一旦发现侵权,首先要做的是尽快保全相关证据。比如:录制虚假广告的电视节目;找到购物发票或合同;找到汇款凭证等。
我也看了这个广告,也查了很多,这家公司年前叫一鸣笔业,公司叫广州光晨商贸有限公司。做企业嘛,就是为了创牌子,那为什么一年换一个名字?同时呢,我还发现他们和东莞一家晶华笔业,叫晶达商贸公司的网址内容是一模一样啊,就是换了下名字,连公司简介都一样。这也太巧了吧,是母子公司呢?还是兄弟公司?还想说的是电视广告是给大家提供信息的,可以让老百姓从中受益,得到快乐,有真实感,可以相信。但这些广告在播出前,电视台有没有合适他的真实性,能不能给老百姓带来需要的信息。想这要的创业广告在播出之前可以写这样一句话:“本故事纯属虚构”。对于选择创业项目的朋友,也请慎重考虑,仔细考察。以免上当。
如果电视购物广告存在欺诈行为,可要求广告主承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可直接向厂家或广告主要求赔偿,如果消费者不知道产品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又不知道广告主的联系方式,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要求播出电视购物广告的电视台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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