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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
如果电视购物广告存在欺诈行为,可要求广告主承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可直接向厂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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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不让挂广告牌是否合法要看情况。如果挂广告牌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等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的,是不合法的。并且一般没有经过审批程序,挂广告牌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电视广告合同范本 广告客户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代理发布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发布电视广告。CF片名称为。 二、广告发布媒介为。 三、单位广告规格为。 四、单位广告刊例价为元,折扣价为元,发布总次数为次,重播次发布总金额为元(大写:元整)。 五、广告采用甲方样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广告样带。在广告发布期间,甲方若更改样带内容,需要提前七天通知乙方。样带内容更改后,须有附加协议附在合同后面;乙方在广告播出后10个工作日内免费为甲方提供AC尼尔森(或央视索福瑞)监播证明。 六、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甲方预付一个月广告费,然后按月支付,每月15号前凭上月乙方监播证明(该监播报告须符合合同内容)支付当月广告费用,最后一个月的广告费作为尾款,由甲方在广告按合同要求播出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七、错播漏播的处理:乙方播出完毕后15个工作日,由甲方提供的第三方监播证明为据,如出现错漏(指在一个播出日内,广告播错时段)情况,漏播(指在一个播出日内,播出次数不足的),由乙方按照错一补一,漏一补二的方式,在错播、漏播的次日起,3个播出日以内予以补播,错播后未如期补播的,按漏播处理;如在合同日期内出现多次首播漏播情况,漏播天数超过3个播出日(包含3天),则除了按照合同由甲方指定日期补播外,乙方还要退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若乙方不予补播,则乙方除了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外,另须退还漏播部分金额。若为电视台临时调整导致不能如约播出的,则乙方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有权按照漏播处理;因电视台临时调整导致播出次数减少的,相应价款应予以扣除。 八、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九、乙方不得擅自改动广告内容、时段、时长、栏目,否则,甲方将不承担改动部分的广告费用。如甲方中途须暂停广告发布,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两天内,乙方须确认回传; 十、广告样带及最终播出的广告片版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用途、许可他人使用、转让他人使用。否则应支付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十、本合同自签定日起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任何更改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协商解决,若发生纠纷,解决方式为: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广告编排方式和发布时间表格式: 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广告客户名称(甲方签章)广告代理公司(乙方签章) 名称: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8]第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伴随电视直销业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电视直销广告的数量日益增多。电视直销广告,对电视直销的有效运营和方便人民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广告对商品性能、用途等进行不合实际的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有的广告直接或间接地贬低其他同类商品;有的广告出现一些低级、淫秽等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有的电视台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电视直销广告的经营等。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电视直销广告的特点,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电视直销活动中,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以电视媒介为载体,通过演示或展示说明等形式对电视直销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宣传,属于商业广告。 二、电视台承办电视直销广告,应当统一归口由电视台内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广告业务部门经营。电视台非广告经营部门一律不得从事电视直销广告经营活动。 三、电视直销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的要求,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画面和语言应当健康,不得出现低级、淫秽等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形象和用语。 四、电视直销广告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宣传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发布食品、化妆品等电视直销广告,应当符合该类商品广告管理规定。 五、发布电视直销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凡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发布。 六、电视直销广告应当有明显的广告标志,并不得在播放过程中中断,以使消费者能辩明其为广告,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电视直销广告以消费者现身说法的形式进行宣传的,应当是消费者的亲身体验,保证证明的真实性。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电视直销广告,依据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电视媒介发布电视直销广告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违反规定的电视直销广告,应责令其停止发布。今后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电视直销广告的监督管理。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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