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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法律哪条?

2021-11-14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发送或者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处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方可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人参加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本条所称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设立登记的国家,也可以是办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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