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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法国与法国人同,即使不在法国居住,法院也必须传唤他们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外国人在外国与法国人订立合同,并有义务,法国法院仍然必须...
一、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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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当事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双方就共有财产分割分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额度等问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一式三份的书面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存档民政部门。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δ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为解除,双方均可与他人结婚。 2、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因履行离婚协议产生争议,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606条规定:对夫妻一方是德国人或在结婚时曾是德国人;夫妻双方在德国领土上有惯常居所;夫妻一方是无国籍人,在德国领土上有惯常住所;夫妻一方在德国领土有惯常居所。德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德国的离婚规定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为主,但仍以住所或居所作依据为辅的原则。但仍有以下例外: (1)夫妻俩均系外国人,且夫之住所设在德国时,德国法院依夫之本国法律有管辖权者,例外承认德国之法院,即当事人之住所地国法院,亦有管辖权,此项目的是为了减少跛脚婚姻之发生。 (2)德国籍夫妇有住所或居所于外国,尚该外国法院承认德国法院判决时,则德国法院基于相互原则,也承认该国法院对德籍夫妇之离婚判决。此项规定其目的以节省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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