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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取得 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1)发行取得。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
票据权利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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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出票而取得票据权利。 二、依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 三、依法定而取得票据权利。 四、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遵循民法基本原则,票据本身的出票和流通过程应当合法有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盗窃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为了保证票据在市场上的顺利流通,票据法强调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和票据无因性的特点。但在保证票据流通性的同时,票据法还必须平衡和保护善意票据当事人的利益。
1)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式,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即从发票人处得到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如因背书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因合并而取得等。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持票人在善意和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依照票据法规定方式,支付对价后取得的票据,为善意取得。持票人善意取得的票据,应当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人明知转让票据者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或者虽然不是明知但应当或者可能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而由于过错或疏忽大意未能得知而取得票据,为恶意取得。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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