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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理解是正确的。按照法律规定,连续签订两次书面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续订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应当签订,权利在于劳动者方面。连续签订劳动合同是08年之后计算的。
你2003年到2008年之间就每年签一次的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后又签了一次三年的固定期限,总共已经是6次了。这时,你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补偿金从入职第一天算,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可以不同意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补偿金算法一样。 理由:你已经连续订立二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只要你没有下面这些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当你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非你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是由于你的原因,一般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到期后,原单位不续签合同,那么合同自然终止,原单位要给经济补偿。如你跟新的公司签定劳动合同,那么您就和新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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