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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身亡时,我们需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补偿以及营养补贴等。此外,我们还需要向受害者的亲属支付...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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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费是指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产生的必要交通费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参照:一是正式票据,二是医院住院天数和法医鉴定情形。
1、针对具体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们需要深入细致地进行实证研究与分析,以明确赔偿标准。在此过程中,我们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因素:首先,加害方的过错程度是影响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其次,这种过错是否对受害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这往往也是我们衡量加害方所受惩罚程度的关键指标。对于那些过错严重,给受害人带来强烈情感困扰,甚至导致受害方承受严重精神损失的情况,我们应该适当提高赔偿金额;反之,若加害方仅存在轻微过失,那么赔偿金额也可相应下调。 2、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也是决定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我们需要关注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所呈现出的具体情感表现,例如是否陷入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痛等情绪困境;另一方面,我们还需关注受害人是否因为精神和感情上的创伤而引发身体疾病;此外,受害人是否因此产生精神抑郁、恍惚,进而影响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以及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等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因素。鉴于精神损害的结果可能涉及到人体身心健康,在必要的时候,我们可以寻求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 3、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相关因素也会影响赔偿金额的设定。例如,双方结婚的年限、时间长度,以及婚后的感情状况,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投入程度等等,这些因素都应该被纳入我们的考量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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