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我老公是美国国籍的美国人,在中国长期工作,我们一年前在中国办理的结婚登记。最近他经常跟我发脾气,还说如果在惹他生气就提出离婚。请问如果他提出...
涉外离婚财产分配,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起诉至法院的,适用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涉外离婚财产分配,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起诉至法院的,适用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符合中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却发现问题不断,且不易解决。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爱慕另一方的外国人身份,为了达到一些狭隘的的私利荣耀,盲目的进入婚姻围城,婚前对感情本身的重视不够,导致婚后感情淡漠,加之不同的国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婚后的生活可想而知。那么对于这样的涉外婚姻婚后生活状况,法官应该如何选择呢?究竟是应该判离还是不判离呢?一刀切全部判离婚,那么六成以上的涉外婚姻恐怕都要面临结束的命运,因为他们的问题相差无几,但是对于感情是否破裂且不可弥补的标准呢?对于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判断,只有通过个案分析比较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对于第(1)(2)(3)(5)这四项标准,中外案件的判断标都是一样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条件也不存在例外。关键是第(4)。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个硬性条件上,法官很难作出判断,实际上,很多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外国的当事人一方往往在国外工作,聚少离多,直接对婚姻状况产生影响,此时双方产生矛盾,一方长期在国外工作执意不回家,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呢?如何理清两者的界限是法院遇见的一个挑战。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之间的财产是不分境外和境内的,只要在夫妻共同产生的财物双方都必须要进行协商平分,如协商不下来就可以进行起诉,这样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因此,在分财产的时候一定要理清好财产的情况,这样才能更快、更好的平分。
我老公是美国国籍的美国人,在中国长期工作,我们一年前在中国办理的结婚登记。最近他经常跟我发脾气,还说如果在惹他生气就提出离婚。请问如果他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8人已浏览
231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