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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本上涨为由提高房价是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单方以建房成本为由调高约定的房屋价格,损害购房者利益的陷阱。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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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房屋买卖价格问题。 房屋买卖,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之外,对于双方当事人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议定的价格,应当予以保护。一方因市场价格变动而不履行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物价的涨落,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无疑是商业风险,其选择了从事这一商业活动就应当考虑到此风险的存在,而其在商业利润的驱动下仍愿意承担,当然也要承担可能的风险损失。 所以,房屋售卖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根据市场价格定价的房屋,买售双方应履行合同的规定,卖房者不得因建筑材料价格的起伏变更房屋合同规定的价格。
房价的跌宕起伏本来是不确定的,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房价上涨或者降低虽然超出了买卖房屋双方的规定,但是在订立房屋买卖时应该有所预料存在这样的风险,这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 因此此类情况,无论是房价暴涨或是暴跌,无论是开放商还是购房者均不能以情势变更的理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双方订立合同后,出现了双方难以预见、难以避免、难以克服的情况,使双方的合同难以履行; 如果继续维持可能对一方的利益受损,使合同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因此便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平衡双方的利益和损失。 情势变更一般是指突然遭遇意外事件、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或者一些重大的政策等。
1、你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订单虽然没有冠以购房合同的标题,但如你所述,准备购买的房屋具体位置、单价以及买卖双方均在订单中得到确定,你也预交了百分之八十的购房款,并且该房屋在2006年就已修建完毕,你和开发商之间关于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已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律上可以视为你们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以加价为签订正式合同的条件,在物价局答复不能涨价的情况下又拒签合同导致你不能及时获得房屋,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可以要求开发商按定单约定履行合同及时交房,或者要求开发商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2、如果开发商确实没有取得销售房屋的许可证,开发商应当对你承担合同责任,退款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3、因此事属于民事问题,至于其他购房户为什么在不增加价款的情况下得到房屋,这属于开发商与这些购房户间单独的民事协商,不牵扯到你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解决。你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可以相关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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