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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对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
包括民事和刑事责任,要看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主要法规如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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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1、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2、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属于食品安全法五章第八十六条。按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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