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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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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转让之后,承包人通常已从债权受让人处取得了相等值工程价款的资金数额,此时若不允许受让人继受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该善意受让人的债权只能沦为普通债权,让位于抵押权之后。当建设工程出现贱卖的情形,或是发包人的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将严重受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市场主体会因畏惧该风险而放弃受让债权,从而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解释为归属于承包人专有,只会阻碍债权的自由流转,对于承包人而言,无疑减少了一条可供快速实现工程款的救济途径,也违背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劳务工人等弱势群体的立法目的。
首先,关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建筑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都未作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其中大多数人集中在建筑行业,随即在该行业产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即包工头(他们在合同中一般被称为某包工队或某民工队)。不可否认,包工头在施工企业与民工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而且还承担了施工企业应该承担的部分管理职责,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我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其次,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尽管包工头负有部分管理职责,但仅限于对民工的日常管理上,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施工企业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将这些法定责任转嫁给包工头。我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将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责任确定为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施工企业不能以合同形式将其法定责任转嫁给第三人。因此,即使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定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亦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该条款无效。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劳动者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即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具体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实习生不是以提供劳动而获得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而是以学习为目的的学生,实习是学习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用以谋生的手段。实习生在实习中虽然以劳动为手段,但实际上是以学习为目的,以学生身份劳动,从事的劳动是教学的延伸,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学生的技术技能,不能视为就业。实习生虽然与实习单位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只是简单的管理,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主要是以学生的身份受学校的管理。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生而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而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是以劳动为手段,以获取生活来源为目的,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劳动。所以实习生不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劳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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