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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房产预售登记变动需要的原材料: (1)备案申请报告正本; (2)申请者身份证件; (3)预告登记证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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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所在地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关于房产质押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具体有: 1.房产证 2.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3.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 4.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5.收入证明 6.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7.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8.为提高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
关于农村房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这个问题很简单, 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拥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产权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二)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村民住房拥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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