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应当不大于400米,次干路、支路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应当不大于250米;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应当不大于400米,次干路、支路人行过街设施平均间距应当不大于250米;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小汽车、非机动车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驳,相关接驳交通设施用地规模根据交通需求预测合理确定,并与轨道交通车站统一规划,同步建设。轨道交通车站设计应当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的综合利用,并尽量满足城市人行过街功能的需要。
本市绿道分为市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3个等级。绿道宽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市域绿道主线慢行道宽度不小于4.5米,支线慢行道宽度不小于3米;(二)城市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滨江、环城等骨架性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6米;(三)社区绿道慢行道宽度不小于2.5米。
建筑色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除消防站、派出所、邮政局等国家规定有统一标志色彩的建筑物外,位于城市主干路、城市广场及城市公园绿地周边等城市景观节点区域内建筑色彩的色相不得选择深灰色和红、黑、绿、蓝、橙、黄等大面积高彩度的原色;(二)相邻的同类性质建筑物的建筑色彩应当选择同一色系,同一建筑物的主要色彩组合一般不得超过3种,塔楼与裙房之间的色彩应当协调有致;(三)位于临江、临湖、临山地区等景观控制区域建筑物的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临江、临湖地区建筑色彩宜选用淡雅明朗的色系,临山地区的建筑屋顶色彩应当考虑城市俯瞰效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9人已浏览
295人已浏览
608人已浏览
3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