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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和实务评析 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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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指为说明印证本方主张,参加诉讼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作出决定允许本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参加诉讼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启动该程序。启动方式是由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以书面的形式,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至迟在证据交换时,向法庭提交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拟出庭作证的主要问题。合议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申请证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请书及证人名单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庭的决定并对此决定负责。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均应以通知形式通知申请人。批准证人出庭的应以出庭通知的形式告知证人。该程序作上述规定,目的是使法庭能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庭的时间、地点、人员,以保证案件的审判活动能顺利进行。诉讼的各方最了解本方的主张,了解本方证人的情况,了解其证言的证明力,对传谁到庭作证,也最有发言权,故如果申请证人出庭则必须由他们提供证人名单。但是否批准并通知证人出庭的决定权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依据该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是否是本案审理的重要证据,以及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作证能力等方面作出决定。
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人名单,证人名单的内容包括证人的基本身份,证人所要证明的问题等。除了证人名单,最好交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开庭当日通知证人到庭并带证人身份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给证人做思想工作证人作为案件的关键见证人,对案件的侦破和处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证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出庭作证,作为办案及司法机关就必须要学会去如何做证人的思想工作,跟证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做思想工作,让证人明白作证的重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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