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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指为说明印证本方主张,参加诉讼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作出决定允许本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参加诉讼的任何一方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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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提交书面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要写明申请的证人的具体身份信息。该申请书要在开庭前提交法院。开庭审理前如果有证人的话,证人需要在庭外等候。这个是法庭纪律的要求。一般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代理律师的,都会在庭前通知证人在庭外等候。当然,如果你没有律师事先也不知道证人需要退出法庭也无妨。在正式开庭前,书记员都会宣读法庭纪律“旁听席上如有证人,请退出法庭等候出庭作证”。所以开庭的时候不要以为宣读法庭纪律不重要,其实里面信息量很大的。如果证人没有按照法庭纪律的要求退出法庭,而是旁听了庭审,那么证人便不能作证,其证人证言也不具有客观性。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据此,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综合上面所说的,证人出庭作证对于一个案件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我国对于证人出庭作证也作了相关的规定,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够进行做证,而且证词必须真实有效,如做伪证,可能还会负法律的责任,实话实说才是在庭上该有的行为。
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1、证人出庭作证时,必须出示显示身份的证明书。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尽最大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首先需要确认的就是,该证人是否确系法院所传唤的证人,而这就需要该证人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法院要通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伪证的法律责任,即法院有一定的通知义务,通知出庭证人诚实作证是法律的内在要求。证人作伪证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妨碍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导致错误判断、错误判断,降低司法权威。因此,为了督促证人诚实作证,法律对于作伪证设定了相应的不利后果。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按情节轻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应将以上内容告知该证人。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潜意识中倾向于接受占优势地位的人的意见,这种倾向肯定会影响证人作证的真实性。证人根据他人的意见裁剪和取舍其经历的具体事实后,这种证言不再是对事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免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诱导,暗示,以及庭审气氛的影响,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隔离,除了其在庭上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证人旁听案件的审理。4、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询问证人不允许其他证人在场的理由与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为了保证证言的可信度,避免证人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力之下改变自己的证言。不过有一个例外,如果证人的陈述彼此冲突或不一致,此时,法庭可以组织证人对质,由证人之间互相辩驳,以确认哪个证人的证言更为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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