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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储存***支、弹药、爆炸...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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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关法律】《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控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举报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国家保护举报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第三十二条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物品中夹带枪支。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拘留。(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和场所携带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制造或者销售仿真枪支的;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或者不及时制造或者销售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行制造。销售金额不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失去知觉的各种枪支。
具体可参见《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可参考下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此外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还通常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关于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根据刑法第125条和《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5千克以上、雷管15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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