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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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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保管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况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保管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条(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是五倍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保管手榴弹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保管爆炸装置、保管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四)达到本规定的最低数量等严重的情况。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日期:2001-05-16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二十发以上,***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一百发以上,***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3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发以上4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发,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四)非法持有、1000发以上1 5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1 500发以上20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2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5000发,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五)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3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0发以上4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0发,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六)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七)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虽未达到以上起点,但造成人员伤亡的,伤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轻伤增加2人或重伤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死亡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数罪并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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