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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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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不考虑其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单就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例如,国税发(1997)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东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合伙制企业就不能享受;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 第三,如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由于国藉的不同,税收将出现差异。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如采用合伙制形式运转比较困难。
1、分部应当在总部的业务范围之内开拓经营活动,需要前置审批的,应办理前置审批文件。 2、开分部,需要总部准备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董事)会决议、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租赁协议(总部盖章)、拨付资金证明,并且需要提交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章程、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照片等。另需在分公司所在地工商局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如果系外资分公司,手续更为复杂。
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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