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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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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在全国各地略有差异,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办理审批手续。本阶段的最终结束标志着审批机关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第二阶段是工商登记手续。这一阶段的最终结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第三阶段是设立后的登记程序。外国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需要到银行、海关、税务、公安局等部门办理登记等手续。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具体表现为:(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登记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它不仅是我国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需要。(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中国的法律,不仅包括适用于中国所有公司的法律法规,还包括适用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殊法律法规。(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与我国同类分支机构基本相同。
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设立外商投资控股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4亿美元,新政策要求外商申请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相关法律知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公司的名称来讲,所谓投资公司,一般主要从事经贸、资产、经营类投资范围,当然主要还要看公司章程中注明的经营范围。投资公司是以将货币或资产投向本身以外的企业或个人、并从这种货币或资产的投入取得直接经营收入或通过股份变现实现资金退出的企业法人。目前在中国的金融市场,投资公司一般以“投资银行”的角色称呼出现,顾名思义投资公司必须拥有大量的自有资金,才能实现真正的投资运作。同时,由于投资工作本身的难度还需要另外一种类似中介性质的企业来服务投资公司和企业,因此就出现了目前市场上众多的投资顾问公司,顾问公司并不具备真正的投资能力,只是在投资活动中为项目方和资金方牵线搭桥,并从中收取顾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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