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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申请书 2、公司(企业)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公司章程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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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目前仅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暂行规定》中规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不得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拟设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如果拟上市的,要求为5000万元),其中外国(境外)股东认购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境外)股东,其他发起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发起人转让股份的,不得违反外方股东持有股份最低限额25%的规定,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流程: 1、发起人签署设立公司的协议后可以共同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 2、申请人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提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3、待批准后再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部门。等对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发起人可以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 4、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在45日内决定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成立公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1.如果是鼓励的投资行业,按照内资待遇处理;如果不是鼓励的行业,则按照外资企业的对待。 2.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即可,可见鼓励行业的投资按照内资企业一样处理; 4.第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限制领域的投资,还是按照外资企业对待。
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设立流程: (一)名称核定: 1、注册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 4、联系电话; 5、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注册: 1、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5、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 6、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三)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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