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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一年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而是应当续延(不是续签)原劳动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
不合法。除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或者单位在保持甚至提高原有劳动条件的前提下,劳动者依然选择不续签的,其他情况下不续签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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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结束,劳动合同也到期的,双方可以协商是否续签,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人,应视为重新用人,如果从重新用人开始超过一个月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至一年应支付双倍工资,一年届满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不叫赔偿金,因为在劳动合同中还专门有不属于这种类型的其他赔偿的有关赔偿金的规定。
关于哺乳期不续签的解答: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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