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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经过鉴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赔偿等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
1、购房者认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的,首先购房者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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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您可以收集相关材料证据证明该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可以解除合同并诉请开发商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在房屋保修期内,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直到房屋质量没有问题可以交房。如果开发商一直不能处理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不能交房,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在开发商承担的保修期限内,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如果开发商不履行维修义务,购房者可以在通知开发商的情况下,自行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如果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购房者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要求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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