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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 二、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万元,或者直接...
执行失职罪的要素包括:主体是执行判决的司法人员;主体是司法活动的公平性和司法机关的威望;主观上是过失心态;客观上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决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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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观方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执行判决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4、客观方面存在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成立条件是: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过失; 3、客观方面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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