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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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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应这样处罚:一般会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满足以下要件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主体要件,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可信度; 4、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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