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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的活动中严重不负责,或者是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是违法采取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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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 二、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75万元;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破产的; 5、造成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本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客观方面,在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犯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判决: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非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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