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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死亡其配偶不一定有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要办理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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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后,配偶的父母是否享有房屋居住权0分A和B是兄弟,两人书面约定由A作为父母的第一赡养人,父母居住在A的家中,直至父母无法自理为止。B将父母原房产出售后所得的一部分给予A(在书面约定中注明),另一部分自己占有(未在书面约定中注明)。A的父母户口迁至A处,后又迁至B处。后A去世,A的配偶C以及A的父母均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房屋产权过户给A的孩子D。至此,房屋产权所有人为D,而实际居住人为D、A的父母,以及A的配偶C。A的父母户口在B处。现D认为(1)A已死亡,原A和B的协议现应终止;……错误!有未尽事宜,合同继续有效。(2)A的父母在A去世后放弃了房屋的财产继承权;……这是对的,放弃继承权,就没有了所有权。(3)A的父母另有子女B,且B将父母房子变卖后获益,却未尽相应的赡养责任,父母的户口在B处,应至B处居住。故D要求A的父母搬出房屋。……D的要求于法、于理均没有根据。D有房产所有权,但,其祖父母仍然有居住权---原来就是共同居住人。公民的户口和居住地是可以分离的,不见得一致,而且互不干扰。而A的父母认为(1)虽然A死亡,但原协议应有效,自己可以居住在该房屋内;……主张合法。(2)自己的房屋卖掉后,曾给过A钱,因此自己享有居住权。如果A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取回遗产继承权,法院是否予以支持如A的父母要求获得房屋的居住权,法院是否予以支持……要求合法,法院会支持的。:15补充问题D认为,A与B的协议中虽然约定A是第一赡养人,但并不改变A的其他子女也有赡养义务的事实,比如协议中约定,如老人无法自理或得病,其费用由子女共同承担。因此,既然A已死亡,那么老人应由其他子女赡养,搬至其他子女处居住。这种想法合理吗……不合法,应当尊重A的父母的意见。继承权和居住权是两回事,赡养关系和居住关系是两回事,并不矛盾。继承权可以放弃,但,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能“放弃”,只能尽义务。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时,下列人员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承租人配偶可以一起居住,但二者享有的是债权,不享有作为物权的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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