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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死亡其配偶不一定有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要办理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同住人死亡的配偶一般没有居住权,但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合同,完成设立登记的享有居住权。居住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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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夫妻结婚后,财产都是共同财产。那么债务呢债务是不是也是两个人该共同承担的,当其中一方死亡后,其配偶是否应该为债务人还债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这一条可以通过目的性扩大解释为:婚姻关系解除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借款者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借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关系另一方认可),那么未死亡一方则须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有义务偿还的。如果死亡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个人之债的。那么另一方当然没有义务偿还(《合同法》规定,双方合同不得对抗第三方)。当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及时协商解决。因为协商解决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感情,有利于以后继续合作,而且协商解决简便、迅速、耗费少、便于执行,因而是一种常用方法。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时,下列人员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在信用卡办理过程中,如果他的配偶没有与银行签定任何书面的协议,就不需要承担任何偿还责任.银行如要收回该笔透支款项则需通过申报债权,以法律途径就户主生前遗留的资产\现金进行诉讼后追讨偿还(但由于是没有抵押的,不属与银行第一债权,因此在受益比率上由法院根据相关遗产处置权进行"自由"裁定),如果执行遗留资产后尚不足偿还透支款的,需要执行担保人,由担保人履行剩余部分的透支款项和相应的利息及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果没有担保人,银行可根据法院的裁定,在执行完资产后,进行不良资产的(透支损失款项)的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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