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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检查。建设工程竣工检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由甲方召集施工、监理、甲方、设计、勘察五方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在监督站监督下,由甲方主持。施工宣读竣工总结报告,监理宣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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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六)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七)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下列建设项目在验收或者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一)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的建设项目;(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验收评价,或者经安全验收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者准予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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