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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由甲方召集施工、监理、甲方、设计、勘察五方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在监督站监督下,由甲方主持。施工宣读竣工总结报告,监理宣读评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参建五方代表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小组由建设方代表主持,在当地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完成验收,并作出单位工程验收结论。参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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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内容。 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通过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规定和合同要求。 三是工程资料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安全功能检测数据齐全;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各专项验收及相关专业系统验收均通过。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参建五方代表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小组由建设方代表主持并在当地质量监督站监督下完成验收,作出单位工程验收结论。参建五方是建设方、监理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十五日之内,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建管交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工程竣工备案书;(三)工程竣工图纸和完整的建设内业资料;(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城市道路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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