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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单变更登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股东名单变更登记是指股票变更时进行的股东名单变更登记。广义股东名单变更登记是指对股东名单上任何记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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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指,股权发生变动的,需要变更股东名册的,公司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文件来办理。
1、没有硬性要求,《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有: 1、知情权。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1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仅指股权变更时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广义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指以保持股东同一性、改变股东住所、改变股东名称为由的股东名册中任何记载事项的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类型的不同,请求更换的请求权人也不同。在上市公司和按规定托管股份的股份公司中,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托管机构同时完成,股权受让人享有正式的股东资格,无需向公司申请更名。股份未受托但已发行名义股份的股份公司,名义股份的受让人可以单独请求名义更换,因为股份所占权利的推定效力,即持有人无需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即可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而且有限公司和既没有托管股份也没有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则需要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更名。股东名册变更名称后,有限公司仍需变更工商登记,申请变更工商登记的义务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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