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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单变更登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股东名单变更登记是指股票变更时进行的股东名单变更登记。广义股东名单变更登记是指对股东名单上任何记载事项的变更,包括在保持股东同一性的基础上进行的,以股东地址的变更、转移、股东的变更等为理由进行的变更登记。请求更换名称的请求权人因公司类型而异。在上市公司和按规定股份已经托管的股份公司中,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托管机构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同时完成,股权受让人无须再向公司申请名义更换,就享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股份未托管但已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公司,记名股票的受让人可以单独请求名义更换,理由在于股票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即持有股票者无须证明自己是真实的权利人就可以被推定为合法的权利人。有限公司和既没有管理股票也没有发行股票的股票公司,股票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申请交换名字是必要的。有限公司在股东名单上更名后,必须更改工商登记,申请更改工商登记的义务必须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司承担。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代持股权的名义股东是在实践中出现的事实,但在法律上是看谁是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这是进行民事交往的基础事实。也就是说谁登记在股东名册上,谁就是股东,而不是询问其是否为代替股东或者名义股东。
股东名册变更纠纷是指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能及时登记变更,导致股东无法按照股东名册主张权利的纠纷,主要包括两种类型:1。转让方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纠纷;2、公司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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