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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职的生活费。有些国家也被称为生育现金补贴。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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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平工资)。自2011年7月1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社平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企平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法律依据:《劳动法》。
一、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三、一次性补贴: 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最新的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是(1)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实施阴道助产手术的增发0.25个月,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0.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0.5个月。 (2)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3)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第(1)项规定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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