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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属于中介服务的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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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体征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1]
居间合同也叫中介合同。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不等于购房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 1、买卖合同只有双方,中介合同是买卖双方和中介三方。 2、买卖合同是买受人与买受人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协议,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支付购房款,都在双方之间完成;中介合同是中介根据委托人的意思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不需要当事人自己完成。 3、房屋买卖中介协议只表示有购房意向,房屋买卖合同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买卖合同未签订的,中介协议自然解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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