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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犯罪的基本管辖

2021-10-02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公安机关与军队相关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1)军人在地方犯罪的,当地公安机关应立即交给军队保卫部门调查。(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营犯罪的,以军卫部门为主组织调查,公安机关合作在地方犯罪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调查,军卫部门合作。(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外地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由军保部门配合。(5)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营区作案,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保部门侦查,由公安机关配合。(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如果属于涉嫌犯罪还正在审理期间,避免串供影响对案件的侦办,不允许人犯与外界通信和会见,只有委托的律师可以会面。如果已经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会在五日内发出家属通知书,通知内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会见日期和有关准备手续等内容。如果没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找公布的电话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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