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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2、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2)赠与...
分别有: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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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人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有如下区别: 第一,立法宗旨不同。任意撤销权实际上是赋予了赠予人在赠予合同生效后、实际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权利而法定撤销权则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考虑,否定忘恩负义的受赠人享有请求交付和继续保有赠与物的权利。 第二,撤销的内容不同。任意撤销权撤销的是已经生效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权利行使消灭的是债权行为的效力而法定撤销权的撤销对象区分两种情况合同尚未履行时撤销的是赠与合同,已履行时撤销的是转移赠与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 第三,行使阶段不同。任意撤销权需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行使法定撤销权则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后均可行使。 第四,行使条件不同。任意撤销权只有行使时间上的限制,没有法定事由的要求法定撤销权则必须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能行使。 第五,行使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结果是是赠与人免除履行义务,效果上相当于合同的解除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发生赠与物的返还。 第六,适用范围不同。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及于全部的赠与合同而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要受到合同形式或性质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因此,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要比任意撤销权更为广泛。
1、赠与中的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以及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两者的区别有: 1、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2、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3、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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