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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对欺诈行为的处罚有以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
缺斤少两属于欺诈的行为,买的东西短斤少两,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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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斤少两属于欺诈的行为,买的东西短斤少两,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购买的商品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逛市场的时候,可以先将随身携带的如钥匙、手机、矿泉水等物品置于公平秤上称好重量,购物时在商户称重前将此物品放在其电子秤上进行校验比对,并注意观察商户使用的电子秤上是否贴有强制检定合格标签。如果对购买的商品重量有所怀疑,也可使用农贸市场的公平秤进行称重。 消费者如发现购买的商品重量存在被“加重”现象,可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举报投诉。
⒈短斤缺两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⒉若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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