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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斤少两属于欺诈的行为,买的东西短斤少两,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
缺斤少两属于欺诈的行为,买的东西短斤少两,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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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等三部门制定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明确规定,称重误差超过下述范围就是缺斤短两。1.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内的,称重在l公斤以下的,允许30克的误差。1公斤至2公斤,允许40克的误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允许80克误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允许100克的误差。2.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至30元以内的,称重在2.5公斤以下的,允许5克的误差。2.5公斤以上至10公斤的,允许误差10克。10公斤以上至15公斤,允许15克的误差。但是,活禽、活鱼、水发物,不在此规定内。3.干菜、山(海)珍品类:每公斤价值在30元至100元以内的,称重在l公斤以下的,允许2克的误差。l公斤以上至4公斤的,允许4克的误差。4公斤以上至6公斤的,允许6克的误差。此外,每公斤价值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为0.5公斤的,允许1克的误差。称重为0.5公斤以上至2公斤的,允许2克的误差。称重在2公斤以上至5公斤的,允许3克的误差。
消费者买的东西短斤少两,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相关延伸】 问: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怎么办? 答: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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