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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中部分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职工,本人选择不领取安置费的,企业改制后,与其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可以签至法定退休年龄止。企业改制前后本人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也应合并计算。相对这部分老职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以留在改制后企业,并实行专项管理,具体财务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后这部分老职工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应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工人退休退休暂行办法》和《老弱病残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情况可办理退休:男职工60岁以上,女干部55岁以上,女职工50岁以上,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10年以上;从事地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等有害健康工作的员工,男性55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10年以上;男性50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10年以上,经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一)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投入,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和促进再就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在经费安排和编制核定上予以大力支持。(二)加强劳动力市场规范管理,在单位自主用工,个人自主择业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空岗制度和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确保其有序运行。(三)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重视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认真落实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各项政策,工商、税务、城建、市政、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制定各自的优惠政策,改进工作作风,主动深入社区,帮助解决发展社区就业服务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四)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市场就业能力。各地要按照实际需要,从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不高于10%的经费,支持和补助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失业保险金要按规定提供再就业培训费。劳动保障部门对愿意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失业职工,应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考核发证,所需培训、鉴定费用在失业保险金或再就业培训费中列支。(五)认真解决特困人员的就业问题。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困人员,各级政府要制定办法,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详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2000年11月24日闽政[2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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