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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期间,如果被执行人客观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拘留该人。被执行人客观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情节严重...
公司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债务没有责任,但如果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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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欠款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仅对公司的债承担责任,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欠款,属于其个人债务,由其自己负责偿还,公司没有责任替其偿还。 不过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的,法院在执行其财产是可以执行这部分股份。
1、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法定情形包括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欠债存在过错等。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可以其他人员不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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