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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其中包括: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及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还有涉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另外对于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后是关于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定代表人会被列入失信人。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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