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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论的焦点是销售者可否因其告知或明示行为而免于承担质量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
销售者承担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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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责任承担者,如果是销售者的话,按照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意思呢?有三层含义:(1)只要是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即构成专利侵权。也就是说未经许可,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肯定是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给出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修理、更换、退货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售出的产品.也就是说,只有在销售者将产品销出之时,产品的质量责任才能产生,产品未售出,不可能产生质量责任。产品售出,是指消费者接受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产品价款的物权转移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只有在物权发生这种转移时,销售者才产生了向消费者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有两种方式: 1、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这是指承担产品的瑕疵责任。产品售出以后,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其性能达不到说明书的要求或者出现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这时销售者应对产品进行修理或者更换,经修理、更换仍不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的,应予以退货。 2、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
《》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根据这一规定,销售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杜绝假冒伪劣及不合格产品进入销售环节,这是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义务,也是保护销售者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措施。销售者对所进货物经过检查验收,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如果销售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予以验收进货,则产品质量责任随即转移到销售者这一方。即使产品是由供货商直接交付,也不能改变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合同主体仍是双方当事人,因此不能免除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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