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据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钱,只要另一方没有追认,而且属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视为是借款方的个人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你所述的内容看,丈夫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债务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再有,关于借据,需要知晓借据的具体内容后方可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后,鉴于你多次提到双发有往来的短信,可以将此收集起来作为证据,加上可以证明你丈夫收入的公司开据的收入证明,以及丈夫向家里缴纳的那一部分钱款的证据,来所当面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换言之,非共同债务由应该一个人偿还。但是这个举证责任不是债权人的,而是提出异议的一方举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异议的一方首先可以从债务是否真实、合理,是否有可能是虚构债务两方面提出异议。然后就是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就要求举债的一方说明借款的用途,要考虑这个用途是否合理,比如举债两百万,说用于共同生活了,那这钱用在哪里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8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2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