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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依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用书面形式或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
1、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欲提交补充新证据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充证据的申请。《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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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补充证据不可以随时提交,需要在举证期限之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超过期限再提交的,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被告以书面形式或者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没有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补充证据的申请形式与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没有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方式相对应。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书面形式,被告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口头形式,被告的申请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是,如果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之外没有反驳理由或证据,则应当以口头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新的证据。如果法院允许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庭审后判决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的,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允许被告补充证据,同时将判决书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并通过再质证时间。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事实材料、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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