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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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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行政复议相关时间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我认为从你说的情况看,认定应先通过诉讼将房产确权为你父母所有,否则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半份额)。理由如下:一、1996年你父母出资购买了系争房产;二、你大伯在2007年办好小产证后,按照先前出资情况应过户给你父母。但因孩子上学等原因,过户给你兄弟。这实际上是你父母将房产赠与给你兄弟和你侄女。按照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第18条第3项之规定,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属于接受赠与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或遗赠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当时你父母赠与未明确只归你兄弟一人,所以该房产应是你侄女有一半份额,你兄弟和你兄弟妻子各有四分之一份额。三、若当初过户是名义上你大伯卖给你兄弟的,表面上更是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背后还是赠与关系。四、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能证明出资情况的,可以确权。但当初你父母是否办理赠与公证还不得而知。五、背后隐含的法律关系还是较复杂的,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律师结合情况才能给出初步判断。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构成伤残的,还包括: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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