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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
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方式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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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或者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带的文件和文件; (4)伪造信用卡。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碍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3)用虚假身份证骗取信用卡;(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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